屏東縣枋寮F3藝文特區短期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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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縣枋寮F3藝文特區短期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

一、宗旨:屏東縣為豐富地方藝文活動發展,增進藝文特區跨界藝術創作,使生活與藝術緊密結合,創造藝術家與民眾之溝通平台及促進藝術交流,落實鐵道藝術網絡計畫,並讓藝文特區成為國際知名藝術村。

二、主辦單位:屏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

三、申請資格:

國內:具備本國籍,從事下列藝術創作滿2年以上,並具備國、內外展演活動經歷者。

國外:具備外國籍,從事下列藝術創作滿2年以上,並在國內有重要展演活動經歷者。

之下列藝術創作者:

(一)視覺藝術:繪畫、雕塑、電影、紀錄片、影像、設計及新媒體等。

(二)表演藝術:舞蹈、音樂、作曲、戲曲等。

(三)其它

四、駐村計畫:

駐村藝術家以枋寮為創作觀察基地,運用己身專長之各種藝術形式,深入屏北、屏南各地,以藝術與枋寮產生互動與對話,並於駐村創作成果中展現屏東之城市景觀、人文環境、社區生活等多元面向。

(一) 進駐時程: 98年9月1日至98年11月30日

(二)進駐名額: 2名(必要時備取1名)。

(三)權利與義務:

1.權利

(1) 免繳清潔管理費用。

(2) 享有藝術家進駐及展演優先權。

(3) 進駐期滿,由本府頒贈證書證明進駐經歷。

(4) 進駐期滿可提出延長計畫乙次,並獲有優先權。

(5) 藝術村共同行銷策略,提供藝術創作更多通路與展演。

2.義務

(1) 進駐之固定資產將於進駐當天點交,其他需求須自行設法處理。

(2) 進駐期間維護環境整潔。

(3) 提出進駐為期3個月計畫書。

(4) 一個月進駐天數開門不得少於15天。

(5) 進駐期間使用之水電費由進駐者負責。

(6) 需遵守駐村藝術家契約書使用規範。

五、申請方式:

於本府文化處資訊網網址:「最新消息」下載駐村相關資訊與申請表。如有疑問,請以E-mail聯繫:(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)。

六、申請資料:本地申請人以中文書寫即可,外籍人士則請統一使用英文。

(一) 申請表及檢附個人簡歷(A4尺寸,並附含資料電子檔光碟片)。

(二) 個人作品

◎ 視覺藝術:近二年作品至少5件。影音作品播放時間至少為10分鐘。所有作品請以PC相容檔案格式儲存於光碟片中,並於其外標示作者、作品名稱、尺寸及創作年代。

◎ 表演藝術:近二年作品的之光碟片(與PC相容撥放檔案格式),播放時間至少10分鐘。並標示作者、作品名稱、創作年代及附上作品說明資料。

七、申請及截止日期:

98年8月4日起至98年8月15日止(郵戳為憑)。

八、送件方式:

所有送件資料以掛號郵遞送達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,註明「申請屏東縣政府枋寮F3藝文特區短期駐村藝術家」。

送件地址:屏東縣屏東市大連路69號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。

<備 註> 1.倘若缺件或與規定不符者,恕不受理甄選。

2.未經錄取者,若欲取回申請物件,請於徵選文件上註明並附回郵信封,若未註明者,將視為無需退件者處理。

九、遴選方式:

本計畫依申請人之作品資料及駐村計畫構想為主要評選依據,無任何創作類型選項平均

分配之規定。遴選方式如下:

(一)採「公開遴選」的方式。本府將邀集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等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遴選委員會,依實際遴選項目進行遴選工作,選出正取及備取人選。

(二)遴選結果,將公佈在本所網站及個別書面通知。

十、駐村藝術家注意事項:

(一) 徵選藝術家須與本府簽訂契約書,並於契約書規定時間之期限內完成駐村計畫;若因故無法成行,除非書面提出延期進駐之申請並獲得本府同意,應視同自動棄權,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,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
(二) 藝術家有義務駐村至約定期滿,若因特殊狀況必須中途退出,需事先徵得本府的同意。

(三) 為鼓勵藝術家於駐村期間內多至屏東縣境各區遊覽,並以枋寮為創作題材,本府將視實際情況酌於獎勵,獎勵辦法另行訂定之。

(四) 藝術家駐村期間之創作及展覽計畫,須在申請時提出詳細說明。

(五) 藝術家進駐後,需配合本府安排至枋寮各學校進行發表,藝術家可表達個人創作理念及作品。

(六) 藝術家創作進駐期間本府將盡量降低民眾干擾創作者創作,但駐村期間每週需開放工作室至少2日予民眾參觀訪問,俾利藝術教育交流。

(七) 藝術家離村前有義務辦理成果展,駐村3個月應舉辦至少為期2週之展覽。展期暫定於98年11月5日至11月27日,實際展期配合全村整體規劃而定,本府保留縮短展出天數之權利。

(八) 駐村期滿後,藝術家須於離開駐村前,以書面與電子檔方式繳交駐村紀錄(文字敘述,並附照片、圖片及相關駐村資料)。

(九) 駐村期間,創作發表作品之所有權歸藝術家擁有,惟本府亦享有該作品之展覽、發表與出版權。此外,優秀作品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後,本府可與藝術家協商價購之。

(十) 駐村期間,藝術家不得逕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。駐村期限屆滿或提前遷離者,應即遷離且必須清理並恢復空間。如未即時清除,視同廢棄,本府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處理,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所生損害,概由藝術家負責。

(十一) 藝術家如違反本計畫規定或一切中華民國之法令,經查證屬實者,立即停止其權益,並賠償本府已支付之一切費用。

十一、洽詢電話:(08)7360330轉2132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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