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屏東設計協會

Posted by | Posted on 晚上7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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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所辦理的創意講,近期將再次啟動。

98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「稅聲稅影」MV競賽宣導活動簡章

Posted by | Posted on 清晨6:13

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
98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「稅聲稅影」MV競賽宣導活動簡章
一、活動宗旨:以拍攝MV競賽方式,融入租稅劇情以加強民眾對稅務常識之瞭解。
二、參賽對象:高雄市高中職以上學生及市民。
三、收件期限:即日起至98年10月20日止
四、評選日期:預計98年10月22日(星期四)
五、評選地點: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6樓大型會議室(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)
六、活動內容:
(一)不分組競賽。
(二)參賽主題:
1.索取統一發票的好處。
2.賦稅改革的重要性。
3.網路申報的便利與益處。
4.稅收與國家建設之關聯。
5.使用電子發票的好處(如:節省發票處理成本、提高經營效率、無紙化等)。
6.繳稅多元化(利用晶片金融卡、信用卡、自動櫃員機、便利商店等)。
(三)作品內容:由參賽者自行製作90秒至3分鐘MV,含對白並轉成VCD或DVD投稿(需可供電腦播放)。
七、報名方式:
(一)參賽者須於報名表填具完整基本資料(採共同創作者,請將共同參賽者資料一併填入,最多以8人為限。),併同投稿作品,於98年10月20日報名截止日前,以掛號郵寄(以郵戳為憑)或親送至視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//(802)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87號3樓之1號。
(二)參賽作品須註明「參加稅聲稅影MV競賽」與「創作主題名稱」及報名表之各項資料填妥後,併同創意作品一起送件,若以郵寄方式報名,請自行妥善包裝,避免作品遭受毀損。
八、評選方式、預計公布得獎日期:
(一) 邀請相關專家組成評選小組,參賽作品將擇優錄取。
(二) 評分標準:主題詮釋50﹪、整體創意30﹪、攝錄影技巧15﹪、長度掌控5﹪。
(三) 評選結果將另函通知得獎者並於本局網站公布(http://www.ntak.gov.tw)。
(四) 預計名單公布日期:98年10月23日。
九、參賽作品規定:
(一)參賽作品須為未曾參賽、公開發表或發行(含雷同)且無任何侵害他人權利之新創作,倘有涉及著作疑慮或糾紛事項,請勿參賽,若發生涉及任何侵權行為,參賽者需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,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作品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還相關獎金及獎狀。
(二)參加作品概不退還。
(三)所有參賽得獎作品之著作權歸本局所有,並得供租稅宣傳展覽使用,不另給酬。
(五) 若因參賽作品水準不及給獎標準,主辦單位有權從缺處理。
(六) 凡參賽者均視為同意並遵循上述各項規定。
十、活動獎項:錄取名額及獎勵如下。
(一)第1名1名-獎金20,000元及獎狀1幀。
(二)第2名1名-獎金15,000元及獎狀1幀。
(三)第3名1名-獎金10,000元及獎狀1幀。
(四)佳 作8名-獎金5,000元及獎狀1幀。
十一、洽詢電話:視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7260000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7256600分機7015陳先生
十二、主辦單位保有活動內容變更之權利。

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度統一發票推行暨
「稅聲稅影」MV競賽活動報名表
姓 名
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
學校名稱
(高雄市民免填) 科系年級
(高雄市民免填)
戶籍地址
聯絡電話 (日) (夜)
參賽主題
作品長度
E-mail
備註:1.本表請務必併同創意作品送交主辦單位。
2.若本表不敷使用時,請自行影印。

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「 東港‧王船」短片創作徵件計畫

Posted by | Posted on 上午9:53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1. 活動主旨

    徵求以東港王船祭,呈現屏東在地信仰與民間的影片,以累積屏東在地生命力的故事。

  1. 辦理單位

    指導單位:行政院新聞局

    主辦單位:屏東縣政府文化處、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‧東港東隆宮

参、參選資格

一、不限年齡、戶籍與國籍。

二、參賽個人或團隊至少有乙部以上錄影影像作品經驗(影像類型不)

有攝影、剪輯經驗,參選人提企劃案時需附至少一部作品錄影帶(DVD)

肆、參選辦法

一、主 題:需以東港王船祭為主題,內容不設限,可為劇情、紀錄、非

劇情短片(但不接受動畫短片)。若為劇情短片,全片至少需

有三分之二於屏東當地攝製。

二、拍攝規格:鼓勵參賽者用DV拍攝,電腦非線性剪輯。語言不限,但皆

需有中文字幕。轉換格式為MPG2

三、成果影片:短片長度限定為15分鐘,交片之完成帶應為DVcam

格,並附DVD拷貝10片。

四、補助經費及撥付方式:

1.每部短片最高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,分兩次支付,企劃案通過後付第

一期款50%,成品審查通過交付成果影片後支付尾款50%

2.由承辦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,負責評審企劃案與結案成品。成品未通過

評審者,承辦單位將不付尾款。

五、入圍作品與完成期限:

本計劃徵選入圍作品五件,影片成品應於981030日前完成交片。

伍、報名方式

一、參賽者請附上企劃書一式六份,自製影片作品DVD六片。

企劃案內容需包含:

影片名稱、拍攝規格、拍攝類型、影片主題、故事大綱、拍攝內容、

經費預算、工作進度等項目、工作人員簡介、切結書(附件一)

二、自然人申請者,應檢送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一份;學校申請者應檢送設

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;團體或公司行號申請者應檢送設立證明文件

影本各一份;外籍人士附護照及居留證影本。

三、同一單位(個人或團體)以報名一件作品為限。

四、寄件方式:可以親自送達、掛號郵件或快遞寄送。

五、收件期限:企劃書須於9881日至98930日下午五時送達承

辦單位。

六、收件及聯絡人地址電話:

聯絡人:戴秋華小姐 陳偉榮先生

郵寄作品請寄至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屏東市大連路69號。

親送請直接送至屏東縣藝術館 屏東市和平路427號。

聯絡電話:08-7340659 傳真:08-7342604

七、辦法公告:

屏東縣政府網站:http://www.pthg.gov.tw/

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全球資訊網:http://www1.cultural.pthg.gov.tw/pthg/

陸、評選辦法

一、由承辦單位邀請評審,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,進行評選事宜。

二、評審委員會就各單位(個人或團體)所提企劃書,進行書面審查與評選事宜。

三、本次徵選預計徵選出七件作品。

四、評審結果將於981130日公佈。

柒、注意事項

一、入圍者其影片相關之著作權法律責任由報名者自行負責。

二、由商業電視頻道出資製作之電視節目(含自製、委製、外製),不得報名

參賽。

三、企劃書於報名後一律不得撤換,請參賽者慎重評估後再送件。

四、短片成品著作權屬於創作人與主辦單位共有,創作人格權屬於創作人所有,

屏東縣文化處保有以任何形式非營利推廣,(如公布上網、光碟、有聲

出版或有線電視的播放…等)、保存及轉載之權力,不另付作者酬勞、版

稅。

五、入圍者製作完成之短片製作單位,得參與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舉辦「屏

東影展」之活動。

六、所有申請資料請自行影印留底,本會恕不退件。

七、如有未盡事宜,本簡章得隨時補充之。





附件一

屏東‧王船短片創作徵件計畫切結書

茲保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(影片名稱)

(以下簡稱本影片)符合下列事項:

  1. 本影片係立切結書人製作。
  2. 本影片未獲其他機關()補助或獎金。
  3. 立切結書人如有違法(著作人權)等相關事宜得概括承受。
  4. 立切結書人如未能完成作品,或未能依評審意見進行修正者,

    應繳回撥付之第一期款,尾款亦停止撥付。

屏東縣政府文化處

立切結書人(及申請人) (簽章)

(其為共同申請者,每一申請人均應簽名及蓋章。)





代表人:

(申請人為自然人者,免填。學校及團體,請標示代表人所代表之學校、團體及其職稱,於簽名後加蓋印

鑑章)



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

漫畫很藝術—名家漫畫秀

Posted by | Posted on 凌晨4:48


漫畫很藝術—名家漫畫秀

為提升漫畫藝術、促進文化創意

台南縣政府南區服務中心結合中華漫畫家協會

合辦 暑假漫畫藝術創意饗宴活動

假南區服務中心美術館第一畫廊推出

《漫畫很藝術—名家漫畫秀》

展期自7月30日﹝四﹞至8月23日﹝日﹞止

由台南縣政府南區服務中心、中華漫畫家協會

共同邀請劉宗銘、紀厚博、張重金、50CC、大元、王平、陳國進…等國內知名漫畫家共30餘幅大件精心創作作品展出,盛況空前配合此次創作展,南區服務中心特別加上一場

「與漫畫大師有約講座」

以饗鄉親,並力邀中華漫畫家協會三巨頭;

理事長--王平

副秘書長--張重金


南區執行長--陳國進三位名家現場揮毫

即興創作,合繪大漫畫活動並於8月2日早上8點30分至中午12點舉辦「2009父親節兒童創意寫生比賽」,盛況可期也是國內南部漫畫界的里程碑歡迎有興趣的大小朋友,相招來南區服務中心
感受這場暑假漫畫藝術創意饗宴

詳情請洽南區服務中心3306505轉115林小姐

屏東縣枋寮F3藝文特區短期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

Posted by | Posted on 凌晨4:44

屏東縣枋寮F3藝文特區短期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

一、宗旨:屏東縣為豐富地方藝文活動發展,增進藝文特區跨界藝術創作,使生活與藝術緊密結合,創造藝術家與民眾之溝通平台及促進藝術交流,落實鐵道藝術網絡計畫,並讓藝文特區成為國際知名藝術村。

二、主辦單位:屏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

三、申請資格:

國內:具備本國籍,從事下列藝術創作滿2年以上,並具備國、內外展演活動經歷者。

國外:具備外國籍,從事下列藝術創作滿2年以上,並在國內有重要展演活動經歷者。

之下列藝術創作者:

(一)視覺藝術:繪畫、雕塑、電影、紀錄片、影像、設計及新媒體等。

(二)表演藝術:舞蹈、音樂、作曲、戲曲等。

(三)其它

四、駐村計畫:

駐村藝術家以枋寮為創作觀察基地,運用己身專長之各種藝術形式,深入屏北、屏南各地,以藝術與枋寮產生互動與對話,並於駐村創作成果中展現屏東之城市景觀、人文環境、社區生活等多元面向。

(一) 進駐時程: 98年9月1日至98年11月30日

(二)進駐名額: 2名(必要時備取1名)。

(三)權利與義務:

1.權利

(1) 免繳清潔管理費用。

(2) 享有藝術家進駐及展演優先權。

(3) 進駐期滿,由本府頒贈證書證明進駐經歷。

(4) 進駐期滿可提出延長計畫乙次,並獲有優先權。

(5) 藝術村共同行銷策略,提供藝術創作更多通路與展演。

2.義務

(1) 進駐之固定資產將於進駐當天點交,其他需求須自行設法處理。

(2) 進駐期間維護環境整潔。

(3) 提出進駐為期3個月計畫書。

(4) 一個月進駐天數開門不得少於15天。

(5) 進駐期間使用之水電費由進駐者負責。

(6) 需遵守駐村藝術家契約書使用規範。

五、申請方式:

於本府文化處資訊網網址:「最新消息」下載駐村相關資訊與申請表。如有疑問,請以E-mail聯繫:(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)。

六、申請資料:本地申請人以中文書寫即可,外籍人士則請統一使用英文。

(一) 申請表及檢附個人簡歷(A4尺寸,並附含資料電子檔光碟片)。

(二) 個人作品

◎ 視覺藝術:近二年作品至少5件。影音作品播放時間至少為10分鐘。所有作品請以PC相容檔案格式儲存於光碟片中,並於其外標示作者、作品名稱、尺寸及創作年代。

◎ 表演藝術:近二年作品的之光碟片(與PC相容撥放檔案格式),播放時間至少10分鐘。並標示作者、作品名稱、創作年代及附上作品說明資料。

七、申請及截止日期:

98年8月4日起至98年8月15日止(郵戳為憑)。

八、送件方式:

所有送件資料以掛號郵遞送達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,註明「申請屏東縣政府枋寮F3藝文特區短期駐村藝術家」。

送件地址:屏東縣屏東市大連路69號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。

<備 註> 1.倘若缺件或與規定不符者,恕不受理甄選。

2.未經錄取者,若欲取回申請物件,請於徵選文件上註明並附回郵信封,若未註明者,將視為無需退件者處理。

九、遴選方式:

本計畫依申請人之作品資料及駐村計畫構想為主要評選依據,無任何創作類型選項平均

分配之規定。遴選方式如下:

(一)採「公開遴選」的方式。本府將邀集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等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遴選委員會,依實際遴選項目進行遴選工作,選出正取及備取人選。

(二)遴選結果,將公佈在本所網站及個別書面通知。

十、駐村藝術家注意事項:

(一) 徵選藝術家須與本府簽訂契約書,並於契約書規定時間之期限內完成駐村計畫;若因故無法成行,除非書面提出延期進駐之申請並獲得本府同意,應視同自動棄權,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,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
(二) 藝術家有義務駐村至約定期滿,若因特殊狀況必須中途退出,需事先徵得本府的同意。

(三) 為鼓勵藝術家於駐村期間內多至屏東縣境各區遊覽,並以枋寮為創作題材,本府將視實際情況酌於獎勵,獎勵辦法另行訂定之。

(四) 藝術家駐村期間之創作及展覽計畫,須在申請時提出詳細說明。

(五) 藝術家進駐後,需配合本府安排至枋寮各學校進行發表,藝術家可表達個人創作理念及作品。

(六) 藝術家創作進駐期間本府將盡量降低民眾干擾創作者創作,但駐村期間每週需開放工作室至少2日予民眾參觀訪問,俾利藝術教育交流。

(七) 藝術家離村前有義務辦理成果展,駐村3個月應舉辦至少為期2週之展覽。展期暫定於98年11月5日至11月27日,實際展期配合全村整體規劃而定,本府保留縮短展出天數之權利。

(八) 駐村期滿後,藝術家須於離開駐村前,以書面與電子檔方式繳交駐村紀錄(文字敘述,並附照片、圖片及相關駐村資料)。

(九) 駐村期間,創作發表作品之所有權歸藝術家擁有,惟本府亦享有該作品之展覽、發表與出版權。此外,優秀作品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後,本府可與藝術家協商價購之。

(十) 駐村期間,藝術家不得逕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。駐村期限屆滿或提前遷離者,應即遷離且必須清理並恢復空間。如未即時清除,視同廢棄,本府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處理,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所生損害,概由藝術家負責。

(十一) 藝術家如違反本計畫規定或一切中華民國之法令,經查證屬實者,立即停止其權益,並賠償本府已支付之一切費用。

十一、洽詢電話:(08)7360330轉2132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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